2017年万宁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4: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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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万宁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县)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实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七)对万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和开展调研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负责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

  (九)依照规定协调市编委,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万宁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万宁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事务办公室、兴隆人民法庭、和乐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我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547.59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547.5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547.59万元;支出总计2547.59万元,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2110.7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0.7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15.71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140.36万元。

  二、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547.5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7.8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所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110.76万元,占82.8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0.76万元,占7.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15.71万元,占4.54%;住房保障支出(类)140.36万元,占5.5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448.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48.22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所致。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15.0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40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41.9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2万元,主要是2017年将“两庭”建设(项)纳入其他法院支出(项)所致。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7.9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32.2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经费由社保发放不再纳入部门预算所致。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71.3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1.32万元,主要是养老保险改革增加养老保险所致。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38万元,主要是遗属人员生活补助基数增加所致。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0.86万元,主要是2017年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项)从行政单位医疗(项)分出所致。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86.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9.53万元,主要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上涨。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40.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67万元,主要是人员减少所致。

  三、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885.5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607.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78.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7.5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元,较上年预算下降5万元。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未安排出国计划。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7.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零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51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9.5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相应车辆运行费有所增加。

  公务接待费2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万宁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547.59万元。

  六、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547.5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2547.59万元,占100%;。

  七、关于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54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85.59万元,占74.01%;项目支出662万元,占25.99%。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万宁市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78.0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万宁市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3.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万宁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万宁市人民法院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60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万宁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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