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
2017-03-22 11: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9号),我厅是主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承担落实全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和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省编办《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通知》(琼编办[2015]243号)、《关于设立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等3个事业单位的批复》(琼编[2015]19号)、《关于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编制调整和分类的通知》(琼编办[2016]265号)等文件,纳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海南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

  2.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3.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信息中心

  5. 海南省铜鼓岭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第二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0,894.9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0,894.9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9,394.98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1,50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20,894.98万元,包括教育支出18.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7.7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1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8,678.77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5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6.11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394.9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79.84万元,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教育(类)支出18.18万元,占0.0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17.78万元,占2.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4.14万元,占0.38%;节能环保(类)支出18678.77万元,占96.31%;住房保障(类)支出206.11万元,占1.0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教育支出(类)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8.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18万元,主要是根据2017年预算编制要求,将培训支出统一集中在“2050803—培训支出”科目反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58.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58.89万元,主要是自2017年起,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完成参保登记实现保费征缴的参保单位不再安排退休费和“事企差”资金,全额供养单位按应缴费工资的20%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预算,差额供养单位按应缴费工资的20%中财政应承担部分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预算;全额供养单位不安排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预算(采取记账方式),差额供养单位按应缴费工资的8%中财政应承担部分安排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预算。因此原预算中的“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项)不再申请预算,改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8.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8.89万元,主要原因同上。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36.3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81万元,主要是我厅本级及直属单位按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新招录人员,并接收了军转干部。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37.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8.39万元,主要是我厅本级及直属单位的财供人员按规定退休、调动。

  4. (1)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87.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22.72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部分行政运行及管理事务经费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调整到了“行政运行(项)”、“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340.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811.08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部分行政运行及管理事务经费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调整到了“行政运行(项)”、“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275.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6883.31万元,主要是:一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2016年预算7000万元)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调整到“污染防治(款)大气(项)”;二是随着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增加,我厅也增加了环保宣传预算。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1,781.9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1,365.23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部分行政运行及管理事务经费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调整到了“行政运行(项)”、“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

  (2)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项)494.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284.33万元,主要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增加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预算。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项)1,496.6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660.02万元,主要是:一是2017年我省将举行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二是昌江核电厂开始运行发电,为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加大了对辐射实验室及辐射应急设备配备力度。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2,394.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986.52万元,主要是随着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对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都加大了资金投入。

  (3)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3,397.00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3,397.00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调整到“污染防治(款)大气(项)”。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2,384.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2,384.20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从“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项)”调整到“污染防治(款)水体(项)”。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70.0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9.29万元,主要是根据历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需要,适当压缩了项目预算。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监管(项)19.2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19.23万元,主要是根据《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同意五指山市开展车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五府函[2016]172号),为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以达到辐照场所无限制开放使用和确保环境安全的目的,使后续场所退役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新增了“五指山市辐照装置退役环评工作”项目。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1,836.6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1,524.81万元,主要是: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我厅新增了“海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项目;二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从“污染减排(款)减排专项支出(项)”调整到“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

  (4)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区(项)396.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119.96万元,主要是一是省铜鼓岭自然保护区海域界线灯浮标受海水运动、海水腐蚀、台风等的影响较大,损耗严重,为有效标示保护区海域管理范围,促进保护区海域资源保护,确保环境生态安全。因此新增“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界线灯浮标备用标购置” 项目;二是2008年4月27日省政府批准了《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该规划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2017年,规划期限为10年,2018年起该规划已失效,因此新增“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项目。

  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项)36.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2,216.90万元,主要是因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支出科目略有变动,将“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从“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项)”调整到“污染防治(款)水体(项)”。

  (5)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测与信息(项)664.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61.21万元,主要是根据历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需要,适当压缩了项目预算。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环境执法监察(项)308.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264.00万元,主要是根据国务院、环保部工作部署,新增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项目。

  (6)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696.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466.21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安排对环保综合平台进行了软、硬件升级。

  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10.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210.21万元,主要是将信息中心的运行经费从 “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调整到了“能源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5.住房保险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5.5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6.91万元,主要是我厅本级及直属单位按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新招录人员,并接收军转干部。

  住房保险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0.5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0.57万元,主要是我厅本级及直属单位按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新招录人员。

  三、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875.9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406.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72.16万元、津贴补贴587.33万元、奖金35.6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79.33万元、绩效工资300.7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58.89万元、职业年金缴费58.8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96.69万元、医疗费9.26万元、奖励金1.80万元、住房公积金205.54万元、购房补贴0.57万元;

  公用经费469.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0.33万元、咨询费0.95万元、手续费0.95万元、水费0.85万元、电费11.83万元、邮电费10.55万元、物业管理费101万元、国内差旅费28.21万元、维修(护)费7.65万元、会议费34.00万元、培训费20.15万元、工会经费32.80万元、福利费0.6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6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8.6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0.9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2.05万元。

  四、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56.5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9.4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环保部、省海洋渔业厅、省发改委以及我厅的2017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7次,出国(境)13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排污许可证管理经验交流团组:目的地为美国,人数为1人,天数为17天,主要任务为参加环保部组织的赴美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经验交流会,深入学习美国大气和水排污许可证管理经验,了解签发许可证的全过程以及操作细节,提高管理水平;2.泛珠“9+2”省区代表赴巴西、葡萄牙商务洽谈团组:目的地为巴西、葡萄牙,人数为1人,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纪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3.2017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展览团组:目的地为澳门,人数为4人,天数4天,主要任务为赴澳门参加论坛展览,促进我省与泛珠地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4.海南省“海洋资源开发管理”赴加拿大培训班团组:目的地为加拿大,人数为1人,天数为16天,主要任务为学习和探讨加拿大在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以提高我省海洋科学管理水平。5.2017年赴香港第十二届国际环保博览会团组:目的地为香港,人数为3人,天数为3天,主要任务为促进我省与泛珠地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的交流与合作。6. 环保部国际合作司团组:目的地为美国,人数为1人,天数为15天,主要任务为执行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培训。7.环境技术交流团组:目的地为新西兰,人数为2人,天数为5天,主要任务为治污技术交流。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4.3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24.38万元),与上年预算较上年预算增长0.4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厅监察总队根据本单位历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需要,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1万元,同时减了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

  公务接待费12.75万元,与上年预算较上年预算下降7.2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厅监察总队根据本单位历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需要,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1万元,同时减了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2017年预计全厅共接待90批次850人次。

  五、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1,5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00万元,主要是省财政厅新增1,500万元政府基金用于安排我厅“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类)支出1,500万元,占1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城乡社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5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00万元,主要是省财政厅新增1,500万元政府基金用于安排我厅“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六、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16,843.4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500万元、专项收入1,800万元、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751.55万元、收回存量资金1,400万元;支出包括:教育支出18.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7.7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1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0,078.77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5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6.11万元。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收支总预算22,294.98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收入预算22,294.9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16,843.43万元,占75.55%;政府性基金收入1,500万元,占6.73%;专项收入1,800万元,占8.07%;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751.55万元,占3.37%;收回存量资金1,400万元,占6.28%。

  八、关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支出预算22,294.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75.98万元,占12.90%;项目支出19,419万元,占87.1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本级、海南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信息中心、海南省铜鼓岭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10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539.8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20.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82.7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4辆,包括:待报废车辆3辆、与国土厅待分配车辆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7辆、其他用车1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3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2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7,919万元、政府性基金1,500万元。

  (五)省级财政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级财政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7,681.2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4,284.20万元,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3,397万元。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4,284.20万元由“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成,其中:经费拨款2,350万元、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34.20万元、政府性基金1,500万元、专项收入100万元。

  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3,397万元,其中:专项收入900万元、经费拨款2,497.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教育支出(类)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安排用于培训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八、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款):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款):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未单独设置项目科目。

  二十、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款):指环保部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款):指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项):指环保部门对建设类规划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项):指环保部门核安全核辐射安全监管、审评支出、放射性物质运输监管、核材料管制、核设施监管等支出。

  二十四、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指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二氧化硫、沙尘暴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政府在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河流治理与保护、地下水修复与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指政府在垃圾、医疗废物及工业废弃物处置处理等方面支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及淘汰处置支出等。

  二十八、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监管 (项):指对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废弃源处置等管理的支出,放射性废物管理、收集、处置等支出,放射性废物库建设与运行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三十、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区(项):指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十一、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项):指其他用于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支出。

  三十二、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测与信息(项):指环保部门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三、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环境执法监察(项):指环保掊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三十四、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三十五、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三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十八、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于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十二、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预算公开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