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