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0-08-13 07:54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文政 【字体:   打印

编者按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加深广大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理解,省医疗保障局在《海南日报》特开辟《海南省医保政策宣传》专栏,选取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本专栏每周定期刊发。

问: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明确,参保范围包括以下5类人群:

1.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2.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3.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4.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5.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问:每年的征缴期是什么时间?错过集中征缴期,哪些人群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至12月。

新生儿、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可延长参保缴费时间,按《办法》规定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问:城乡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省住院如何办理转诊?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参保人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办理转诊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其中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眼科、结核、传染、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无须办理转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策划、撰文/晓原 吉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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