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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08〕8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3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国务院调整下放我省管理实施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同时,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变相审批。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务院调整下放我省管理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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