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 第24期 (2020-12-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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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琼民发〔20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

  (一)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医疗部门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种认定。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其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全面落实《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按照现行低保评估标准和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边缘群众、2019年以来申请低保但未获得批准以及退保的困难群众为重点进行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是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适度扩大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一是扩大未成年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于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二是扩大无劳动能力残疾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扩大到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扩大到二级肢体残疾人,同时增加一、二级视力残疾人。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函〔2020〕25号),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水平。

  (三)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临时救助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对一次性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实施多次救助。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一)简化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可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形成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市县民政局监管的模式。授权乡镇(街道)履行低保审批权限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和监管程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乡镇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确保乡镇“接得住”,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形成常态化低保监管机制,确保“管得好”,坚决避免“一放了之”。

  (二)大力提升低保审批时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低保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乡镇(街道)要全面规范入户核查和信息核对工作,并将低保申请、审核过程性材料及时上传低保系统。低保审批权限未下发的市县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按照不低于年度新申请低保对象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依据入户抽查结果、乡镇(街道)网上上传的材料、核对报告作出审批决定。

  (三)推动社会救助便捷化。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工作思路,全面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凡持有海南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我省省域范围内(海口、三亚除外),可自主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持有海口、三亚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在海口、三亚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凡我省户籍居民申请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市县民政局应主动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享受社会救助情况,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未享受救助的纸质证明。凡我省省域范围内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的需两地入户核查的问题,相关市县民政局应积极、及时予以配合。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

  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根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下发的尚未通过低保或特困兜底的剩余建档立卡贫困户、全家无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监测户、建档立卡边缘群众、人均收入6000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五类对象,逐户逐人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贫困预警、快速救助机制,落实落细工作职责,对易致贫返贫的农户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通报、早救助。巩固精准脱贫成果,对低保对象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深化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工作手段限制等因素造成的错救等情况,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在提出救助申请时,有意隐瞒事实情况,经办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程序,但均未发现异常而给予社会救助的;因信息未实现共享,在我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上无法进行信息核查,经办人员不能通过入户核查常规手段发现而给予社会救助的,可给予免责。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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