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 第3期 (2020-02-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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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琼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海上大风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寒冷、高温、冰雹、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组织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省、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资金安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地和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林业、通信、电力监管、海事、海上搜救中心、三防、旅游、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气象部门要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与传播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海上作业点等偏僻区域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可能发生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每天不得少于4次。

  全省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按照《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与本级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在接到发布中心的发布通知后,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台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3.3 预警准备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应急管理部门启动《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防总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农村部门启动《海南省农业厅应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应急管理部门(或海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应急管理部门启动《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商务、电力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外事、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为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防汛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全省防汛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台风预报情况和台风风险评估结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库、堤防工程巡护查险、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

  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辖区水域相关船舶及时择地避风;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指导辖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旅游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停止相关旅游活动,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加固旅游设施,必要时关闭相关旅游场所。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监测预报,加强协调油气管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维护。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全省防汛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库、堤防工程巡护查险、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指导辖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洪防涝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停止相关旅游活动,把游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冷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冷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口粮、衣被、伤病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冷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市政(园林)养护做业、环卫作业等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经省政府批准,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农业、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林业、应急管理部门(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安排供用水计划,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做好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以及旱灾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应急准备,并负责做好因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级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按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应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审计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3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处理。

  7.3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省气象局牵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各部门、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于 2014年9月10日印发的《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琼府办〔2014〕136号)废止。

  8 附  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台风预警

  (1)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2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及以上。

  (2)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2级及以上。

  (3)三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及以上。

  ②预计未来24小时,有12级及以上的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但对我省陆地和沿海影响较小。

  (4)四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热带低压将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6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及以上。

  ②预计未来24小时,有12级以下的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但对我省陆地和沿海影响较小。

  以上提到的“台风”包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未达到上述台风预警标准的,对海南省影响程度较轻的台风或热带低压,可结合服务需要,采用“台风消息”或“热带低压消息”发布其相关预报信息。

  8.1.2 暴雨预警

  (1)一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①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二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①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三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①过去24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有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8.1.3 寒冷预警

  (1)二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1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3℃及以下。

  (2)三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7℃及以下。

  (3)四级预警: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的最低气温将降到10℃及以下。

  8.1.4 海上大风预警

  (1)二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2)三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及以上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3)四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及以上,或阵风9级及以上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8.1.5 高温预警

  (1)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40℃以上的高温天气。

  (2)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7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

  8.1.6 大雾预警

  (1)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5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5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7 干旱预警

  (1)二级预警:我省12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至少6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2)三级预警:我省8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 且至少3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8.1.8 其它

  当各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各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发布相应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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