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22期 (2019-11-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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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琼财行规〔2019〕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培养、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作用,根据《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66号)、《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吸引、培养博士后人才,旨在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省地域内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博士后面上资助和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资助等方面支出。

  第四条 资助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安排资助资金,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海南省委组织部是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省委人才发展局具体负责编制资助资金预算和决算,提出资助资金用款计划及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海南省财政厅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交本单位上年度博士后资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资助资金纳入单位统一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

第三章 对新设立博士后站的资助

  第八条 在我省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站30万元,主要用于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合作导师队伍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在我省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必须设置博士后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博士后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已经办理完成进站手续,研究项目已经开题。

  (四)申请单位对招收博士后承诺的各项保障措施已经落实,并已独立核算。

  (五)必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制度管理规定,支持本单位博士后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条 新设立博士后站资助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设站单位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下载并填写《海南省新设立博士后站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资助申请表、首位进站博士后材料、设站单位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

  (三)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新设站资助资金申请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包括研究项目资助和面上资助。

  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项目研究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执行期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用于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支出,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研究项目资助的自主权。

  博士后面上资助是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择优予以奖励资助。博士后面上资助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为5万元。面上资助资金以奖金的形式择优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面上资助可由个人自由支配。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条件。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完成2个月后。

  (二)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申请者必须是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或依托我省地域内的国家和本省重大项目招收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四)在站期间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要与我省经济建设、科教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同时符合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需要,技术路线明确、清晰,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五)获得资助后,申请者须承诺所发表、出版与本人在站期间从事科研课题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标注“海南省博士后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二、面上资助申请条件。

  除具备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具有突出的学术价值或创新性,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展潜力大,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

  获得国家博士后面上资助的项目,在评选中可作为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下载并填写《海南省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海南省博士后面上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随同附件材料,报设站单位博士后办公室。

  (二)设站单位博士后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报送至省委人才发展局。

  (三)省委人才发展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四)对拟资助项目在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下发资助通知和资助证书,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报研究项目资助:

  (一)将在6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二)已获上年项目资助经费,但未能完成计划任务或没有开展研究的。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报面上资助:

  (一)同一个项目或类似项目已获过面上资助的。

  (二)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设站单位对收到的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要分类核算,专款专用。资助资金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开支。

  (二)获资助者如违反职业道德、从业纪律、触犯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经核实后,要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通报批评。

  (三)因患病及意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获资助者及所在设站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将剩余资金退回省委组织部。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指对在我省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工作站招收的或依托我省地域内国家和本省重大项目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进行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补助。中央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完成2个月后,方可向省委人才发展局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人员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下载并填写《海南省博士后日常经费资金申报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设站单位博士后办公室。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报送至省委人才发展局。

  (三)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海南人才工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人单位账户。

  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申请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每年3月、8月集中分两批受理,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对收到的省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资金要分类核算,须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期限逐月拨付给受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做好跟踪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不予资助:

  (一)在职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依托国家和我省重大项目中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但未全职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际工作地不在我省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国家、省和各设站单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停发日常经费资助,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委人才发展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年度终了,省委人才发展局须在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要加强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设站单位可结合实际提高博士后待遇标准,超出部分由设站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7〕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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