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18期 (2019-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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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关于规范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琼财农〔2019〕527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农林)局(农委)、扶贫办,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投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用途

  开展组织化产业扶贫要以涉农产业为载体、以实体项目为支撑,在设施农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涉农领域内谋划实施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严禁脱实向虚、一投了之。对于计划实施的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要在合作协议(合同)中明确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用途,优先用于与项目建设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资料等可核查的物化资产,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以及购置车辆、投资理财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各市县产业扶贫工作牵头部门要商财政、扶贫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化的合作协议(合同)模版,针对不同类型的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进一步细化资金具体用途和负面清单,从源头上规范组织化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二、规范资金拨付

  各市县要在确保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提下,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合作社)的账户。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避免资金闲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项目企业(合作社)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使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对于资金投入规模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鼓励设立共管账户管理,确保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三、规范资金核算

  各市县要督促指导项目企业(合作社)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分项目、分年度全面、准确反映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收支全过程,不得与项目企业(合作社)自有资金合账核算。对确有困难的项目企业(合作社),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核算管理。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账务主动披露制度,督促项目企业(合作社)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帮扶对象及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报告,在确保落实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项目企业(合作社)迎检、查账负担。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市县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及时跟踪掌握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等情况。其中,财政部门建立本市县产业扶贫资金总台账,扶贫部门建立本市县产业扶贫项目总台账,农业农村部门在财政部门资金总台账、扶贫部门项目总台账基础上,建立本市县产业扶贫资金项目总台账,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建立本乡镇、村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分台账。严格落实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骗取、套取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且整改不力的项目企业(合作社)列入“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扶持。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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