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18期 (2019-09-30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加密

定向传送境外电视频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旅文发规〔2019〕1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国有线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境外电视频道管理暂行办法》已按程序经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境外电视频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海南广播电视国际化服务水平,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海南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用户申请收视境外电视频道进行许可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对用户收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央境外卫星电视平台运行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境外卫视平台)负责提供海南有线电视网络境外电视频道信号并确保其播出内容安全。按照统一信号、统一协议、统一授权的原则,提供许可用户授权收视境外电视频道相关服务。

  第五条 海南省境外卫星电视地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中央境外卫视平台向许可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南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以下简称省有线网络传输机构)负责通过许可设立、维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前端,组织接收中央境外卫视平台提供的境外电视频道信号,并在其运营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完成信号二次加扰传送,确保信号安全传输,确保中央境外卫视平台对境外电视频道用户收视授权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得将信号用于他用或扩大范围传输。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七条 海南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必须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落地、通过中央境外卫视平台传送的卫星电视信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接收境外电视频道信号。

  第八条 海南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应根据广电总局每年审批允许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进行调整。用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相应调整经许可接收的境外电视频道。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用户申请收视境外电视频道实行许可制度。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持海南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游酒店;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单位、场所,经许可可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境外电视频道。

  第十条 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应协助符合接收境外电视频道条件的用户办理接收许可手续,指导、帮助用户与中央境外卫视平台签订收视境外电视频道协议;用户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省有线网络传输机构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终端专用解码器和智能卡,由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向经许可用户统一发放、安装、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解码器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依据用户《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事项,向中央境外卫视平台提出开通境外电视频道申请,由中央境外卫视平台向用户授权开通节目信号。

  第十三条 用户不再继续收视境外电视频道,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户的合法收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户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收视。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再批准有线电视网络通达地区用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原批准设置卫星设施前端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可自愿改由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境外电视频道。省境外卫视服务机构应指导、帮助用户拆除原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省有线网络传输机构按照“统一监管、可管可控、便于操作”的原则,采用“有线网络加密,境外平台授权”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卫星地面设施前端接收中央境外卫视平台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信号,经加密后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实现全省传输覆盖;中央境外卫视平台通过省有线网络传输机构境外电视频道管理系统,对许可用户实施授权收视。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播出管理。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有线网络传输机构严格落实播控机房24小时值班和系统巡检维护管理制度,部署信号安全监控系统,建立与中央境外卫视平台的应急响应机制,对境外电视频道实时监测,确保信号传输故障时能快速发现和及时恢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