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
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19〕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政策精神,为规范组织和实施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工作,规范定向征集项目程序,根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和《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向征集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直接向项目牵头单位或市县区域、重点园区,采用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三条 定向征集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征集和定向择优征集。
(一)定向委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确定由重点任务领域的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二)定向择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由指定的市县区域或重点园区的单位申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征集项目。
(一)符合国家科技布局和海南省自贸区(港)建设重大科技需求的前瞻性、急需性的项目;
(二)科技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研究、实施的项目;
(四)符合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航空、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在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落地实施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
(五)根据海南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立项工作需要,在与市县相关部门或优势单位对接和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定向征集的具体重点任务内容、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及定向征集项目方式。
第六条 定向委托征集启动和推荐。省科技厅在与优势单位对接和调研基础上,确定定向委托征集项目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牵头组织编制项目材料。
定向委托征集申报的项目,须经从事该研究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推荐,院士对项目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认可,并出具项目推荐函。每名院士每年推荐项目数量不超2个。
第七条 定向择优征集启动和推荐。省科技厅公开发布指南通知指定的市县区域或重点园区启动定向择优征集。
定向择优征集申报的项目,须经所在地政府或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的认可,并出具项目推荐函。
第八条 定向征集项目牵头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研究基础和建设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等单位。
第九条 定向征集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有预期目标和具体考核指标;申请资助的经费额度;项目科技成果须在海南省境内应用和转化、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指南或通知的要求,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定向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定向征集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荐函;
(二)项目计划书;
计划书必须包含项目重点任务各项指标,明确研究内容、创新性、项目总体目标、总体考核指标、分年度目标、年度考核指标、总体预算、年度预算、预算明细列支及测算依据。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5.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7.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实施具备的条件。
9.经费预算。
10.预期的技术成果、经济效益和考核指标。
(四)项目任务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定向征集的申报项目,材料经科技厅审核,委托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超出限项申报查重及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查重;发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是否有过项目重复支持和信用记录等意见,经研究审定后,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评审和综合评审,按相关流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建议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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