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11期 (2019-06-15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小规模学校

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教基〔201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50号),大力改善农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加强我省小规模学校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9年秋季开学前,力争全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到2020年,全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标准化建设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便捷共享;扩大“优美乡村学校”建设覆盖面,学校内涵建设得到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质量全面改善,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目标。

  二、加强建设与管理

  (一)因地制宜制定规划。要注重乡村小规模学校、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学校之间的统筹,结合正在开展的中小学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布局小规模学校,使学校布局既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区,一般在行政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引导学生进入乡镇寄宿制中心学校或就近的完小就读。

  (二)组织学校自评和县级评估。结合迎接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国家评估认定或复评,组织乡村小规模学校5月中旬前对照《海南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开展办学条件自评,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6月底前完成评估确认,按照标准化要求,确认达标学校和未达标学校,针对未达标学校建立台账,列出未达标项目。

  (三)开展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对于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后仍要保留或复办的小规模学校,结合评估结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推进小规模学校达标建设,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齐配足教育教学功能教室和信息化、音体美设备设施和教学仪器、图书等各项设施设备。

  (四)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加强中心校对小规模学校的指导,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统筹排课,音乐、体育、美术和英语等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机制。充分发挥小规模学校小班教学优势,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做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小规模学校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市、县(区)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把准方向,精准定位,根据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和评估,确保所有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目标按期实现。

  (二)加强宣传督查。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是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举措,各市县要切实强化宣传,切实让小规模学校的群众、老师、家长、学生感到有获得、有受益。各地要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责任督学,责任督学要定期到学校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检查意见。要把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督导、评估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均衡发展”督导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推进县域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是指不足100人(不含附设学前班、幼儿园幼儿数)的村小学和教学点。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要求,优化乡村小规模学校规划布局,加强建设和管理,全面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新增和复办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是农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办学条件改善、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建设、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与规范管理要求。

第二章 设置、选址和用地

  第六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城镇化进程、人口发展规划和学龄儿童变化趋势,综合考虑环境、交通、安全等因素,坚持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与提高教育质量相结合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布局设置。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

  第七条 学龄儿童少且分散的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防止学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现有乡村小规模学校确需撤并的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征求意见、公示、报批等程序。

  第八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选址应符合《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九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第三章 校舍、设施

  第十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学校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现代教育理念,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一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设有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综合器材室、饮水设施和厕所,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求,方便师生生活。不同班额校舍配置应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二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可根据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可合并使用多功能教室与科学教室,图书室(图书阅览室)与计算机室,教师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等。有三年级以上班级的要单独配备科学实验室。

  第十三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教师周转宿舍,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第十四条 学生厕所应按1:3设置男女蹲位,宜设置为楼内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十五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有闭合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大门设计要简洁、实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旗杆、旗台,按要求升降国旗。

  第十七条 学校须设置运动场地,乡村小规模学校一般应配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游戏场地、60米直跑道、跳高跳远所需沙坑等相关体育设施。

  第十八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保障用电及供水,确保教育教学、生活及安全需要,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教室采光、通风、和温度调节条件应符合规定标准,照明应配置节能灯。按防火规范要求配备安全设备,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对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理。

第四章 装备配备

  第十九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按教室数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讲台、黑板(或白板),按学生人数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可升降课桌椅(凳),确保学生1人1桌1椅(凳)。

  第二十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国家、省相关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装备。

  第二十一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图书室生均藏书不低于25册,学生人数低于20人的,应按不低于20人配备,复本不超过3本,藏书类型要适合儿童阅读。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不少于1本。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第二十二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原则上应当实现光纤到校,带宽不低于30M,并优先采用通过当地教育城域网再接入互联网的方式。每个教学班要配备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多媒体设施。有信息技术课程的,计算机生机比不低于12:1,且满足上机时人手一机。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远程同步课堂,解决边远乡村小规模学校“缺师短教”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每位教师应配有一台计算机,用于备课和办公;教师的办公桌椅按人数各配备1套,并按需配备必要的资料储物柜;每所乡村小规模学校应配备至少一台打印复印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宿舍安装一键报警装置;门卫值班室应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

  (一)优先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师资配备需求。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需要,重点倾斜、优先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编制需求,按照班师比配备教师。乡镇中心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应“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每所学校应配备1名少先队辅导员。

  (二)拓展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补充渠道,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特岗计划、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配备教师。

  第二十六条 加大“县管校聘”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中小学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机制,盘活区域内优秀教师资源,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在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情况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教师资源,采取走教、支教、轮岗等多种方式,保证各乡村小规模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必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培训,重点培训教学能力和“一专多能”全科素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专业水平和胜任学科教学的能力和信息技术使用能力。优先保障小规模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实习。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辅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章 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通过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和协同育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文明习惯,塑造“健康阳光、好学上进、勤劳诚信、文明朴实”的海南特色印记。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规范开展少先队活动。加强校园环境整治,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培育优秀校园文化。

  第三十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提倡根据当地实际开设校本课程,办出小规模学校特色。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课堂教学,鼓励积极推动教学改革,创新教学形式,开展个性化教学和辅导,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规范学生在校时间、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一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当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有条件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单独举办或参与乡镇中心校每学期举办的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教育,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感知劳动的乐趣,形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三十二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积极组织和参与教研活动。乡镇中心校要组织开展集中备课、巡回教学、技术支持等制度,开展连片教研活动,推动资源共享,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教学质量。乡村小规模学校纳入乡镇中心校开展教学研讨,按时参加乡镇中心校组织的集体备课、公开课、连片教研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有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对教研活动、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辅导与批改等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管理机制。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四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辍学。关爱留守儿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档案,设立亲情电话,构建留守儿童协同关爱新机制。

  第三十五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应加强安全和后勤管理。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机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和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及我省的相关要求,配备好安保人员、物防和技防设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建立资产档案,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杜绝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乡村小规模学校明确隶属中心学校管理,乡镇中心校和所属小规模学校实施一体化管理和捆绑式考核,实现协同式发展。强化乡镇中心校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的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乡村小规模学校师资、课程、教研及评价等活动,建立健全乡村小规模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整体提升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外部支持。教育督导部门要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2次的经常性督导;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至少每月到校指导1人次;电教机构应加强对小规模学校的支持力度,保障小规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能使用、教师会使用。建立中心校和小规模学校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小规模学校开展校内外教育活动。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和改造,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使乡村小规模学校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九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00人以下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核定和拨付公用经费,乡村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账目单列,确保足额用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条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足额用于本校教师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教学点按照完全小学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