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4期 (2019-02-2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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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专用颜色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

琼质技监特〔2018〕40号

各直属质监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

  为规范专用颜色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护产权单位合法权益,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推动充装单位逐步建立气瓶追溯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促进我省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上新的台阶。根据《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

  气瓶产权单位(指充装单位)申请采用专用颜色的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是拥有自有产权,在气瓶封头上凸压产权单位标识(在用瓶除外),安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或者电子标签),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建立气瓶追溯系统进行管理的气瓶。

  二、关于采用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申请

  为保证申请单位自有产权气瓶专用颜色的唯一性,防止混淆充装,气瓶色卡号及样式统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建立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档案

  气瓶产权单位要建立气瓶管理系统,预留数据接口,今后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数据库对接。产权单位应在系统中逐个录入气瓶数据信息,建立起本单位气瓶电子信息数据库,认真对气瓶信息进行查验,保证信息的准确可靠。按照“一瓶一码、一瓶一档、扫描识别、自动记录”的原则,通过扫描永久性电子识读标识进行识别、查核气瓶信息,对气瓶实行全过程的追溯管理。

  四、关于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规定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投入市场使用前,气瓶产权单位要向属地的质监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对于已经明确气瓶产权的集团化连锁经营企业,应统一向总公司注册地的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关于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

  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要扫描识别后才进行充装。充装、配送、使用等记录可追溯,对气瓶的流向进行动态管理。

  六、关于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

  气瓶产权单位要提供合格的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给用户使用,按时进行检测。气瓶实行定点检验,检验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判废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瓶体质量处于安全合格状态。同时,检验单位要做好检验后气瓶数据的上传更新,气瓶上永久性电子识读标识的数据与气瓶管理系统的气瓶数据要一一对应,保证数据的准确唯一。

  七、关于建立固定供购气关系

  拥有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购气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方便用户随时解除购气合同关系。产权单位应实行定点供气、直销,不允许任何中间商未经产权单位授权许可擅自从事收、送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等经营活动。产权单位要加强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宣传,同时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气瓶。

  八、关于在用气瓶的回收

  鼓励拥有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产权单位,收回已投放市场的自有产权气瓶,或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的方式回收用户的气瓶,重新确立供购气关系,提供合格的专用颜色气瓶给用户使用,逐步推动在用气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纳入气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回收的气瓶要经检验合格,喷涂专用颜色,安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识,建立气瓶电子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后才投入使用。

  九、加强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监管

  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备案的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已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属产权单位的私有财产,充装单位严禁充装不属于本单位的专用颜色自有产权气瓶。各直属质监局要加强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充装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充装许可证。

  各直属质监局要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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