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8年 第21期 (2018-11-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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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食药监药通〔2018〕9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局认证中心,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办〔2018〕11号)要求,履行综合治理职能,进一步规范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8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促排卵药品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促排卵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抗雌激素类药物:如枸橼酸克罗米芬胶囊等。

  (二)芳香化酶抑制剂:如来曲唑片等。

  (三)促性腺激素类:如注射用尿促性素等。

  (四)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如复方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液等。

  第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管理促排卵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加锁)、专用账册的管理方式,并对购货方的资质进行审核,有合法经营及使用资质的方可供应促排卵药品。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促排卵药品须按处方药管理,并凭处方销售;销售时需认真审方,核实购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病情症状等,并在处方上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跟踪检查核实。促排卵药品保管必须由驻点药师或质量负责人负责,同时实行专柜(加锁)和专账登记。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载明的储存条件储存或陈列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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