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8年 第21期 (2018-11-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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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海南省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琼文化〔2018〕81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0号),为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全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编制文化创意资源目录,建立文化创意资源信息数据库。逐步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我省相关数据。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展示馆藏文化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合作、授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独立开发等模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利用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演艺、影视、动漫等跨界融合,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新兴文化旅游消费产品。支持优秀文化资源更多融入城乡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

  三、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在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鼓励网络营销。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展会以及优秀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企业等文化活动推广营销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化创意产品体验式营销。

  四、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培育研发团队,提升自主研发能力;鼓励与创意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等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培育文化创意品牌。深入挖掘海南文化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具有艺术性、实用性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推广。

  五、创新文化文物单位体制机制。按照事企分开原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经营。文化文物单位从事原创性临时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藏品征集、文化创意、文化服务以及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等。

  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原则开展经营性企业试点,首批试点单位为省博物馆、中国南海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海口市博物馆、省图书馆、省群众艺术馆。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允许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本单位文化创意企业兼职;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

  七、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支持政策。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馆藏文化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助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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