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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当个体户三年内可免交16项费用
中国·海南 www.hainan.gov.cn 时间:2008-09-04 16:26:28  来源:南海网 

    日前,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我省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所有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自其本人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介绍,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6项: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及其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工本费(包括变更登记费);三是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是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是人劳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培训结业证工本费;六是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七是农业部门收取的禽畜及禽畜产品防疫费;八是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通知还要求,我省各收费单位应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海南日报记者 陈岚桦 通讯员 兴利)

责任编辑:吴文娜  【发起讨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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