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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中国·海南 www.hainan.gov.cn 时间:2008-08-29 09:31:33  来源:海南日报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每天25元,住宿费每天100元。海南省交警总队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2008—200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该标准适用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受害者可根据受害程度获得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明确了有关标准。其中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及支出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据统计,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9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79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9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56.56元,职工平均工资19357元。

  对于争议较多的误工费,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作者: 文刚 周平虎)

责任编辑:杨斌  【发起讨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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