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省政府于近日下发《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建立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这是我省继建立城乡低保制度以来的又一大惠民举措。为我省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城乡低保联动机制的补助条件为:连续3个月,每月CPI上升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联动机制。CPI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机制运行。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城乡低保联动机制补贴标准为:当CPI涨幅为3%-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10元(含10元,下同);5%-8%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17元;8%-11%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24元;11%-1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32元。
《通知》还就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办法和标准、补贴对象和项目以及补贴基数都作了规定。(省民政厅低保处夏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