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