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发挥效益,确保项目贷款及时拨付到位和到期回收,降低财政债务风险。近日,省财政厅出台五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管理:
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不能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降低建设规模。
二、实施项目业主自筹资金到位保障制度。(一)项目业主应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自筹资金计划,足额筹集资金投入到项目工程建设。(二)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时,需要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交详细的自筹资金投入计划,对已经先行投入建设的自筹资金,要提供有效的支出凭证,经审核认定可行后,连同其他借款材料报送省农综办审核。(三)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检查、督促自筹资金到位,财政资金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及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三、项目建设严格执行进度拨款制度。由市县财政局牵头,对照项目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拨款。每次拨款时,均组员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未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拨款;同时,工程进度较快的,要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不得随意拖延,影响项目建设。
四、调整贷款抵押制。所有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贷款,项目业主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合法有效可行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政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不动产及有价证券金融资产等。具体抵押调整调整如下:(一)以土地、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二)以定额存款单、国库券作抵押的,抵押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面额的100%,暂不接受股票、汇票作为抵押物。
五、建立健全市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市县,暂不办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