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今天(7月24日)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海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草案)均有大幅修改。 此前,两项法规草案均在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步审议。
养老保险条例更具灵活性 针对初审及征求意见中,有委员和部门提出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相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显得过高;用人单位因停产、经营困难等,确实没有能力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从业人员缴费年限中断,从业人员如何补救;新旧养老保险政策如何衔接;缴费年限不足的从业人员,如何补缴及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死亡的,如何保障其权利等问题,都作了更加具体而灵活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华侨捐赠规定受赠范围放宽 从规定草案名称由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修改为《海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即可看出规定草案修改的幅度。 初审中,有委员提出,在我省,村民委员会接受华侨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青、妇等人民团体接受华侨捐赠用于救灾、扶贫的情况为数不少,原规定草案规定的受赠主体范围太窄。针对上述情况,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两款,一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二是捐赠人要求人民团体、村(居)委会作为受赠人时,人民团体、村(居)委会可以接受捐赠。 二审稿并对受赠报备案的基数及时间予以放宽;对关于捐赠项目撤消、终止、合并、拆迁、改变用途的处理;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捐赠项目的政策优惠;捐赠物质进口入境手续的办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记者邱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