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增强经济特区意识,以体制特别之为,立经济特区之位,逐步革除一切影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努力形成鲜明的体制特色。
第一节 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环节,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服务政府。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职责范围,在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企、政事、政资、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避免直接干预和参与经济活动。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和调整政府机构,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理顺和完善省、市县的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市县政府管理权责,增强市县加快发展的责任。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完善乡镇政府职能和机构设置,在继续调整一般建制镇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机构和人员。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经营型事业单位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改制,全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改革。调整和规范省、市县与乡镇政府间的财政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进一步发挥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县、乡发展经济和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规范各级政府和主要依赖财政拨款的公益型事业单位职务消费,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建立政府执行文化。建立严明高效的执行机制,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首长负责制、部门牵头协调制度。改进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完善行政领导绩效考评制度和行政成本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做到奖罚分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按照高度专业和尽忠职守的要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团结意识。
第二节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和重组。加快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步伐,基本完成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完成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整合发展一批”:按照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通过参股、控股和增资扩股,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交通、能源、林业、矿产、旅游、新型工业等领域重组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引进大型港口集团重组琼北三港。完成海南钢铁公司、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水利水电、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的产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发展国有控股的文化产业集团。“改制退出一批”:充分利用国家主辅分离、职工安置、债务重组等政策,以民营化改制为主,通过拍卖转让、职工合资收购等方式,全面放开、搞活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一批”: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没有市场前景的国有企业,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依法实施关闭、破产。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监管体制,探索市县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产权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农垦体制改革。加快分离农垦的社会职能,整合农垦与地方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属地化。
第三节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取消一切歧视性政策和规定,全方位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服务以及供水、供气、水电、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
完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员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信贷政策,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第四节 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提升商品市场发展水平。运用信息技术、现代交易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品市场,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建设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积极发展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非经营性用地转让。积极发展产权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资产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加快培育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合理有序流动。
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各类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完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稀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各类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偷逃骗税、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企业和自然人为重点,建立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纪录信息系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发展规范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依法强化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革除一切妨碍开放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做法,开放一切可以开放的领域,大幅度提高利用外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规模、水平和档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紧紧围绕培育壮大优势产业,着力引进有影响的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参与重组、受让股权、BOT等方式到海南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向多元化转变。大力发展智力密集型利用外资项目,通过实行土地、税收、贴息、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方转让关键和核心技术,在我省设立高质量的研发机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整合资源,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发展形成一批产品开发能力强、按国际标准生产加工、示范带动效应好的出口龙头企业,提高我省地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巩固水产品、畜禽产品、热带果蔬花木等农产品出口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工业品出口,积极发展加工贸易,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重点的服务贸易。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鼓励省内企业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到境外投资设厂,带动技术、设备和劳务出口。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继续实施“大特区与大都市互动合作计划”,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和中国-东盟“10+1”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不断扩大、深化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继续办好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试验区。
整合优化落地签证、免签证、航权开放、扶持出口、吸引投资等优惠政策,加快实施“大通关”工程,推进贸易、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与海关电子平台联网,实现'无纸通关',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第六节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围绕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经营成本,加强政务环境、政策环境、产业配套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使投资者和企业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根本上改善海南的投资环境。
政务环境建设。按照公正、透明、简便的原则,完善窗口服务制、直接办理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依法、方便、高效地为建设项目和企业经营办理各种许可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服务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制度。继续实施重大项目全程联系、跟踪服务责任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评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严格兑现政府承诺,妥善解决重大投资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完善投资环境监督评议评价和追究问责制度。
政策环境建设。按照轻税、少费、多予的原则,实行鼓励投资和再投资的经济政策。对全国实行的各类鼓励政策、本省制定出台的鼓励政策和国家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标准有幅度的原则上按照最优惠档次执行。尽最大可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原则上按照全国最低水平设定收费标准;对国家设定的收费项目,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征收。利用政府资源,搭建信用平台,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和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服务,必要时采取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财政补助、奖励、扶持技术改造等方式给予支持。
产业配套环境建设。在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同时,通过规划引导、优化布局,吸引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和项目向开发区聚集,形成密切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拉长产业链,降低投资经营成本。围绕重点产业、企业、项目、开发区,规划发展相关的零部件配套工业和配套服务业,为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提供配套条件。
社会环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尊重投资创业、尊重勤劳致富的观念,营造“人人关心海南发展、处处维护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外来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属在入学、就业、就医、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事件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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