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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南 www.hainan.gov.cn 时间:2008-10-05 12:05:13
发文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0000-00-00  实施日期:0000-00-00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我省立法保护海洋环境。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所辖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定》规定,我省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规定》要求,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巡航监视及海洋自然灾害监测的信息,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状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控。

  为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规定》要求,海水养殖池应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另外,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养殖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海南日报记者 侯小健)

责任编辑:王嘉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