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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市县扩权 我省拟修正三项法规
中国·海南 www.hainan.gov.cn 时间:2008-07-30 11:37:17
发文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0000-00-00  实施日期:0000-00-00

    省委五届三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在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三项法规的修正,都是为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将市县有能力审批和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市县。

  这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为:《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权拟下放市县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原《条例》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市县,规定“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将“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事项,下放给演出市场活跃、管理力量较强的海口市和三亚市。

  市县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有望扩大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实施办法》中填海项目、围海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的审批权进行了修改。《修正案》批准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将得到适当扩大。

  原《实施办法》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审批权。《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7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原《实施办法》规定:围海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7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原《实施办法》规定: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部分行政审批权酝酿调整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对沿海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部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进行了调整。《修正案草案》在原《实施办法》中增加一款: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原《实施办法》规定,100匹马力以上的拖虾船,120匹马力以上的拖网船和60匹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在此规定以下马力的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由于我省已没有专门从事拖虾作业的渔船,《修正案草案》修改为:435匹马力以上的拖网船和200匹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在此规定以下马力的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据了解,以上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已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责任编辑:王嘉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