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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教勤助〔2017〕66号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发布日期:2018-03-19 16:56:58
  • 编辑:符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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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要求,根据《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实施方案》(琼财教〔2013〕291号)、《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琼财教〔2015〕756号)、《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琼教计〔2007〕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要求,根据《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实施方案》(琼财教〔2013〕291号)、《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琼财教〔2015〕756号)、《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琼教计〔2007〕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及免教材费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学校所在地核定,所在地为8个少数民族市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按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20%核定,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15%核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省属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所属学校所需资金除中央资金外,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自行负担,其余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至六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分担,教育部门补助标准为:艺术类每人每年4000元,高职中专学生、卫生类每人每年2800元,其他学校每人每年2600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补助标准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每人每年3080元,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每人每年2980元,普通技工学校每人每年2780元。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中央补助政策范围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共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对海口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每生每年1400元的标准对其他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免学费补助,其余免学费补助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对公办中职学校“村官班”学生全部免除学费,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一、二年级每生每年180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所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因此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省属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按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400元,即每生每年共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所属中职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因此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其自行负担,其余市县所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五条 对在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免住宿费、教材费及特困学生免住宿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学校应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及《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递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请免住宿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特困学生递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严格审查递交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学生班级、姓名、性别、专业等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确认后,分10个月发放。特困生免住宿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经过申请、评定及公示的程序后,于每年11月1日前由学校报送纸质版《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名单汇总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申请表》和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核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村官班”学生以及享受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学生名单,将学生班级、姓名、性别、专业等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并打印《20 年 学期中职全日制学生免学费登记表》,并由学生在相应名字后面签名、班主任、审核人员及校长签名确认后由学校保存备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将享受免学费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名单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审核;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并打印《20 年 学期中职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免住宿费教材费登记表》和《20 年 学期中职“村官班”学生免学费登记表》,并由学生在相应名字后面签名、班主任、审核人员及校长签名确认后于每年4月1日和11月1日前报送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免住宿费、教材费及“村官班”学生免学费等免费补助资金在当年度测算下达,在下年度进行结算;国家助学金在当年度按测算名额下达资金;特困生免住宿费按学年下达资金。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3月底前将中央提前批资金及省级第一批资金下达给市县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10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免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同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第二批资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学校要按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学校通过相关银行将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资助卡中,受助学生在收到助学金后应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表》中相应名字后面签名确认。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中职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条 各市县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年度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虚列和挪用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计〔2007〕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略)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表(略)

  4.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申请表(略)

  5.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免住宿费名单汇总表(略)

  6.20 年 学期中职全日制学生免学费登记表(略)

  7.20 年 学期中职“村官班”学生免学费登记表(略)

  8.20 年 学期中职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免住宿费教材费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