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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101号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发布日期:2018-02-09 15:00:09
  • 编辑:符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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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就进一步健全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公园、森林、流域、湿地、海洋、耕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符合省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与横向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落实“多规合一”改革成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公园建设等有机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

  多方参与,加大补偿。增加省级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引导市县政府之间互相协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差异化保护目标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拓展生态补偿实施范围,逐步实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公园、森林、流域、湿地、海洋、耕地等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优先保障用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重点用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部市县比例不得低于60%。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等中部山区市县补偿资金应重点保障天然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采空矿区与水土流失区生态恢复与治理、生态移民搬迁等;文昌、万宁、陵水、三亚等东部沿海市县补偿资金应重点保障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防林保护、潟湖保护、海岸带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槟榔加工产业污染治理等;儋州、昌江、东方等西部沿海工业市县补偿资金应重点用于节能降耗和减排、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建立森林分类补偿机制。

  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联动,研究探索生态保护直补机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区商品林收储、赎买、置换等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探索非国有投资主体所有(承租经营)森林国家赎买(租赁)制度,在鹦哥岭、霸王岭、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开展非国有森林国家赎买(租赁)制度试点。探索建设海南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及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规划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三)推进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发挥湿地生态服务效益。

  建立健全湿地(水库)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构建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全省湿地生态效益价值评估,在东寨港、清澜港等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支持海口、文昌、陵水等市县申报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规划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研究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物资源价值损失的,探索采取工程性补偿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探索建立国家公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文昌、琼海等水产养殖集中区试点开展养殖区生态修复补偿试点。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南海伏季休渔期(禁渔期)渔民生产生活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各沿海市县政府)

  (五)健全耕地生态保护补偿,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农民自主保护耕地,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将全省坡度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种植绿肥、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六)探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模式。

  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为导向,强化横向激励性补偿,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推进以赤田水库为试点的重要水源地补偿模式,基于上游饮用水源保护成本投入和生态效益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有效建立流域上下游各市县双向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三亚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

  启动以小妹水库为试点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支持等方式开展补偿。(责任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探索以南渡江流域为试点的水环境质量改善补偿模式,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和水资源水流产权确权,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成本共担、效益共享的跨市县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定安、屯昌、海口、儋州、琼中、澄迈、临高、白沙、文昌等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做好实施调度,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优化整合资金,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的各项转移支付力度。归并整合各领域与生态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省和市县可统筹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逐年加大省级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自2018年起,省本级每年按年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增量的15%增加生态补偿资金规模,逐步建立资金长效增长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协同推进贫困地区精准脱贫工作,促进贫困人口产业发展稳定;探索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补偿模式,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

  (三)强化补偿绩效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评估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相挂钩机制。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全省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资金的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配套制度体系,推进生态补偿规范化。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顶层设计,2020年前出台《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制定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区、森林、流域、海洋、湿地等重点领域、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或实施方案。科学建立不同领域、区域的差异化补偿标准体系。对全省范围的流域、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统一规划的覆盖所有生态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体系,科学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和补偿效益,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