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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7〕124号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发布日期:2017-10-12 11:24:33
  • 编辑:符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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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服务成本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级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中小学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单车保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

  (三)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七条 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第八条 实行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及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准确、有效。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7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31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