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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琼府办〔2017〕114号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发布日期:2017-08-15 16:13:59
  • 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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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2号)要求,省水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县(不含三沙市)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考核评定,海口市、三亚市被评为优秀市县;儋州市、定安县、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文昌市、澄迈县被评为良好市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评为合格市县。从考核情况看,各市县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比较重视,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严格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的控制,抓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落实,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形成较为全面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海南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等多份文件。全面推进《海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和《海南省水资源供需分析与配置研究(2016)》以及其他城乡水务专项规划工作,建立完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用水定额、阶梯水价、地下水治理等相关制度体系,省和市县二级考核管理体系基本建成,连续三年实施了对18个市县(三沙市另行规定)的考核工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了基础支撑。

  (二)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按照2015年可比价初步测算,2016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112.93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8.7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62.90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了5.69%,下降幅度高于国家考核目标值。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652,高于国家考核目标值。水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三)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启动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的整治工作,将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纳入“河长制”管理,落实“一河一策”,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测,内河(湖)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海口市全面开展“双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引进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开展水环境治理,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三亚市作为全国“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首个试点城市,出台了河道治理和生态保护法规制度,城区河流水环境治理成效突出,成功举办了全国“双修”现场会。同时,划定并公布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水生态保护空间的管控。2016年,全省主要江河水质稳定在地表水Ⅱ类至Ⅲ类,纳入国家考核的19个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率100%,保持了良好的水环境资源条件。

  (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进展。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载体建设取得成效,省级节水型机关(单位)和节水型企业建设稳中有升,实现了所有市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全覆盖。完成了用水定额修订和发布,省质监局已将《海南省用水定额》列入我省2017年第一批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取得进展,海口、昌江、乐东、琼中等四个市县依托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试点建设、示范带动,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渐入人心。

  二、存在问题

  (一)市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市县尚未完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配套文件,考核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没有真正压实,考核联动机制有待完善。地级市、区(或乡镇)“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两级考核体系及考核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在政策措施落实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市县取水许可管理还存在不规范问题,在取水许可台账建设、延续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或评估)、取用水计量及监控、计划用水管理等方面有待加强。市县水资源管理专职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资金不足,水资源管理软硬件建设滞后,在人员构成、技术支撑及经费保障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强化。

  (三)节水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市县节水意识还不强,节水优先的理念尚未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从产业结构来看,节水空间仍然较大,农业用水方式较为粗放,部分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积极性不高,急需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会建设,急需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四)水资源保护还存在薄弱环节。河湖水污染体现在水中,源头在岸上。部分市县水功能区保护和排污口监督管理比较薄弱,地方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不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乏力。农村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整改要求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事关全省经济社会用水支撑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切实抓好整改。

  (一)加快建立完善长效稳定的水资源投入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水资源监控、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入河排污口监测、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

  (二)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按照国家考核办反馈意见要求,地级市要完善市、区(镇)“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下达并启动每年的考核工作,制定出台、实施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强延续取水水资源论证(或评估),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三)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三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成立节约用水办公室,建立健全节水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等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建设,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组织开展以节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是“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县政府应组织核定辖区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并将水域纳污能力或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本市县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的依据。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分类处置和台账管理,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水资源规划、水权改革和制度建设、江河水量分配应急预案、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资源论证等基础工作的开展,加大市县级水资源监测、监控和管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全面开展取用水户、水功能区、重要水源地的监测点建设,实现市县、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要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保障水资源管理基本工作经费,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六)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各市县政府要牵头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考核组成员单位有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针对本市县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水务厅汇总。

  附件: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情况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