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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50号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发布日期:2017-06-21 14:40:03
  • 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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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打赢教育脱贫攻坚仗,推动我省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地区、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强化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含地级市下辖区,下同)政府责任,完善全省一盘棋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推进工作机制。在已实现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工作。到2018年底,全省各市县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有条件的市县力争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使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100%实现标准化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小学、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6%和1.8%以内,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1.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多规合一”工作,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充分发挥教育部门作用,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或调整规划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保障机制,2017年底前应出台本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幼儿园)标准的小规模住宅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应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而未完成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合理规划乡村学校布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村镇规划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客观需求,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必要的教学点,保障农村学生就近上学的需求。坚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按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正常运转。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布局调整和学校撤并方案的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坚持先规划后调整、先建校后撤校原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合理有序调整。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提供公共交通和免费午餐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校舍举办非盈利性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3.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查缺补漏,依托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十三五”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等系列工程项目,着力改善本地区中小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运动场、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薄弱环节,并组织开展全面改薄工程专项督导,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对地处偏远又无条件寄宿的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学校安全。各市县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设区的市要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

  4.大力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推广运用“全国教育装备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省”实验的有关成果,加快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巩固农村地区“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及智能语音教具等项目成果,加强数字校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实现教学和技术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二)扎实抓好消除大班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5.制定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大班额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城市、县镇,要合理调整学校数量和规模,采取措施新建、改建学校和扩大学校办学场地,确保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努力实现所有班额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于2017年7月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6.认真完成消除大班额任务。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加快消除大班额。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要加强招生管理,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原则,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合理分流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2017年以后不得再产生56人以上新生大班额。

  (三)加强城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7.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各市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完善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办法,使教师从富足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调剂。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对于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采取竞争上岗、转岗等方式分流安置,盘活编制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重视补充优秀教师,实施“好校长、好教师”引进工程、国家特岗教师计划、省级特岗教师计划、省级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等,向农村地区倾斜,重点为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生机和活力。全面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年限超过10年的校长和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初中9年、小学12年的教师均应轮岗交流。各市县应采取定期交流、岗位竞聘交流、校际帮扶交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教学点的交流轮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流动。落实国务院有关教师编制和岗位管理要求,从2017年起,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教师编制的总量调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教师岗位总量调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制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8.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标准,并向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倾斜,各市县在省的补助范围基础上,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市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建立优秀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制度,设立“优秀乡村教师”、“优秀特岗教师”奖项,定期表彰奖励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和特岗教师。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十三五”期间,我省继续在全省边远艰苦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实用适用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使优秀师资真正“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四)深化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全面提升城乡义务教育质量。

  9.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市县政府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落实《海南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要求,推动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各市县要按照“试点先行,分级核准,全面推进”的原则,分批推进中小学(含中职)章程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学校“一校一章程”,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10.全面提升城乡义务教育质量。各市县政府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工作,改善学校体育条件,认真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要求,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普及和深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实现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常态化、长效化。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的品德、学业和身心发展水平与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作为教育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和工作的做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实施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开展挂牌督学,促进学校管理和办学水平提高。各市县要坚持将工作重心下沉到农村学校,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着力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

  (五)完善关爱体系建设,保障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11.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成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我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手续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利用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完善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12.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深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55号),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切实做到“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形成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

  13.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92号),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通过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沟通联系,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并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关爱服务,预防和校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防止发生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保障制度,建立帮扶贫困学生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失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逐年予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按照责任分工表,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推进和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参加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落实。各牵头单位要从2017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年度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市县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