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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招商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6〕93号

  • 发布日期:2017-01-03 18:40:02
  • 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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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招商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招商项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地考核招商成果,充分调动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各市县(不含三沙市)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洋浦)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招商引资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成果共享、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省直部门,包括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11个部门;第二类是各市县政府、洋浦和海垦控股。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重点招商工作和投资类项目(房地产业不含纯住宅类项目)引进和投入情况。PPP模式项目纳入考核范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测算本级政府的支付和偿还能力,按照规定做好PPP模式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全省招商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根据海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历年招商引资情况、当前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省直部门目标任务根据主管产业特点、历年招商引资情况、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和洋浦目标任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功能区划、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分布等因素确定;海垦控股目标任务根据其发展规划、经济条件、申报计划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按照“成果共享”的原则分享招商引资绩效。省直部门牵头引进的项目,经相关市县政府同意后纳入项目所在地市县统计范围;各市县、洋浦引进的项目,按签约单位填报的产业分类纳入省直部门统计范围;海垦控股引进的项目,同时纳入省直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县统计范围。

  第七条 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后,原则上3年不变,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偏差,并确有可能是因为年度目标任务确定不合理所致,可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制订年度招商工作方案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省直部门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定年度招商工作方案、编制产业重点招商项目库、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开展产业专题招商、对国内外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招商、组织企业与各市县进行项目对接洽谈、召开产业招商工作会议和组织招商工作培训、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招商工作专项总结等9项重点招商工作和重点产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9项工作且达到目标任务不少于85%)、达标(完成7项工作且达到目标任务不少于60%)、不达标(3项以上工作未完成或完成目标任务低于60%)三个等级。

  省商务厅作为全省招商工作的统筹牵头部门,在做好全省重大招商活动的策划和实施的基础上,完成全省年度目标任务的100%(含)以上为优秀,80%(含)以上100%(不含)以下为达标,80%以下为不达标。

  第九条 对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着重考核项目包装策划水平(以下简称项目包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签约项目注册落地(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为准)和开工建设情况(以下简称项目落地率)、签约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情况(以下简称资金到位率)。

  项目包装重点考核项目文本的规范性、项目的可操作性、项目投资概算和效益分析的合理性、项目是否达到“多规合一”的要求、项目是否符合经济板块的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等。考核评分以合格项目的投资概算为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包括且不限于在综合招商、专项招商、以商招商和点对点招商中与省外企业签署的协议)为准,签约项目应符合“多规合一”、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保和投资强度的要求。

  项目落地率按照落地项目协议投资额占签约项目协议投资额比例和落地项目数占签约项目数比例的加权平均确定。用公式表示为:项目落地率=60%×落地项目协议投资额/签约项目协议投资额+40%×落地项目数/签约项目数。签约后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年度应分别达到25%、40%、50%和70%,完成情况以省政府投资项目督查考核结果为准。

  资金到位率按照前3年签约项目(仅计算列入全省和各市县重点项目的签约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协议投资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完成情况以省政府投资项目督查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条 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项目包装、目标任务、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分别为10分、20分、30分和40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

  考核结果分为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85分(不含)以下为达标、6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每年1月1日前,省商务厅将列入考核范围的签约项目提供给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

  (二)每年2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向省商务厅提供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情况及相关材料;省直部门将上一年度专项工作总结(包括重点招商工作及产业项目签约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商务厅。

  (三)每年3月1日前,省商务厅审核相关材料,向省政府上报考核意见,省政府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达标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抄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省直部门将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和全年招商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将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和全年的项目包装、目标任务、项目落地率、资金到位率等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以简报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各市县、洋浦和海垦控股要严格把关,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对所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在考核中有谎报、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计零分,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招商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2.2016年各市县、洋浦招商指导性目标任务

  3.2016年十二大重点产业招商指导性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