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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
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1-12 11:11:26
  • 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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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4〕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9日

海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必由之路。“十二五”期间,国家向我省下达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我省节能降碳指标严重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9.83万吨、2.34万吨、3.92万吨、10.1万吨以内。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10年下降10%,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0.4万吨、2.29万吨、4.2万吨、9.8万吨以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11%。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在220万吨标准煤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一)严禁增加过剩产能。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各市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按照《海南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2013-2017年)》(琼府办〔2014〕73号)部署,尽快化解布局不合理、缺乏竞争力的500万吨水泥粉磨产能。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琼发〔201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琼府〔2014〕5号),大力推进旅游、信息、金融、健康、文化创意、物流、海洋等服务产业发展,力争到2015年第三产业占比达到50%以上。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力争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太阳能乐东海水淡化、海口车用沼气、三亚冰蓄冷等示范工程的产业化和规模化推广应用,加大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按照安全稳妥发展核电、积极适度发展风电、有序推进太阳能利用、适度开发生物质能、加大天然气开发利用的思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清洁煤电和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确保昌江核电、海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三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中电国际昌江光伏农业综合项目、天利科昌江光伏农业综合项目、临高风光互补示范工程等重点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加快推进琼中抽水蓄能电站、东方海上风电场、文昌风电场二期等项目建设。统筹用好300万吨LNG项目资源,解决海南长期存在的“气荒”问题。加大对光伏、光热应用扶持力度,研究出台光伏发电管理办法,鼓励市县对光伏、光热应用(包括家庭光伏屋顶)进行扶持。加快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全省沼气用户达到43.05万户。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30%以上。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坚持能评前置审批,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提高能评准入门槛,暂停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1.75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和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0.592吨标准煤/万元的其它新建项目的能评审批和备案,对钢铁、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能评环评权限下放后的监督检查,对能评环评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建设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快推进金海浆纸碱回收吹灰蒸汽发电、中海化学能量系统优化、中海建滔膜分离回收氢气、逸盛石化精制氢回收、新力源锅炉系统节能技改、昌江华盛电机变频改造、海航节能技改等一批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形成节能能力约5万吨标准煤。完成明光海航酒店空调改造、宝华海景酒店锅炉改造、中油深南压缩机改造、中航特玻熔窑保温改造等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节能能力约1万吨标准煤。加快电机能效提升工程,严格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到2015年,淘汰低效电机3.1万千瓦,电机系统节能改造0.5万千瓦。

  (六)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继续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和普查摸底,精细化挖掘节能潜力。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等方式提升节能环保。到2015年底,海口、三亚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冷),推进洋浦热电联产项目。严厉查处私自安装使用“土锅炉”等违法行为。研究制定生物质颗粒代煤、余热利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应用等多措施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方案,加快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建设。

  (七)全面推进各领域污染减排工程。

  工业源:加强制糖、淀粉、食品、橡胶加工等行业废水设施完善和运行督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关停昌江茂源剑麻制品有限公司。加强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重点做好昌江华盛、东方电厂、中航特玻等19个项目脱硫脱硝建设和监管,完成华能海口电厂8、9号机组脱硝和海南炼化重油催化裂化脱硫3个国家责任书项目建设。2014年削减化学需氧量40.8吨、二氧化硫500吨、氮氧化物9569吨。

  农业源:大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重点完成农业源减排项目87个,其中猪场77家、鸡场8家、牛场2家。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00640吨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8968吨以内。加快出台《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导则》。

  交通源:继续加强机动车淘汰力度,巩固机动车管理和国Ⅳ汽柴油使用成果,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2万辆老旧机动车任务,2014年削减氮氧化物1490吨。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切实做好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工作,加速淘汰超标“黄标车”,完成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2万辆,各市县淘汰任务见附件);加大路面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违法上路行为;加强机动车新注册量和注销量的动态监控管理;抓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再利用工作,做好回收拆解统计工作;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扩大“黄标车”限行路段。

  生活源: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推进污水管网建设。重点推进海口狮子岭污水处理厂等7个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海口白沙门、三亚红沙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儋州市污水处理二厂扩建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博鳌旅游区污水处理厂等7个国家责任书项目建设。加强全省现有3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落实污水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设备和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加快推进11个污水配套支管网及出户管项目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6%以上。积极做好全省40个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全省现有73座人工湿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2014年削减化学需氧量1121吨,氨氮196吨。(2014—2015年重点完成减排项目附后)

  (八)扎实推进低碳试点工程。扎实推进省内低碳城市、城镇、园区、景点景区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具有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强化低碳发展示范效应。海口、三亚重点加强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和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旅游、工业、交通、建筑体系。保亭、琼海重点推进六弓乡、博鳌乐城低碳型宜居城镇建设,在城镇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电供水系统、建筑、照明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亚创意产业园、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等重点开展循环化改造,促进节能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培育低碳产业集群。探索建立低碳景点景区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推进低碳景点景区认证工作,推动景区开发和运营低碳化。

  (九)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工程。按照《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琼府办〔2014〕48号),大力推进绿色照明推广、蓄能型集中供冷应用、绿色建筑推广、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信息智能岛建设七大示范试点工程。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要根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切实强化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七大示范试点工程推进情况纳入各市县(开发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十二五”总考核。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十)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确保我省石油加工、造纸、化学制造、电力生产、水泥熟料等几大行业能效水平居于全国或国际领先水平。深入挖掘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潜力。到2015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力争比2010年实现下降。推动工业园区循环、低碳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目标进度,老城经济开发区完成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目标进度。建成全省能源信息管控平台一期工程,万家企业全部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制度。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2014年起,我省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海口市符合我省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55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广蓄能型集中供冷在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中的应用,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和推广政策。对宾馆酒店实施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管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扎实推进全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工作,优化运输模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确保西环高铁“十二五”末建成通车。建立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加快推进海口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和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加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和退出管理,以港口RTG油改电、港口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为重点,下大力气抓好船舶和港口的节能降碳工作。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2万吨标准煤以上。推进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到2015年,全省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运营车辆比例达65%以上。

  (十三)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继续推进国家级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完成第二批2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及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推进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加强照明、空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率先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蓄能型集中供冷等技术。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投入。

  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到2015年底50%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2014-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降低11%的目标任务。

  (十四)增加森林碳汇。以绿化宝岛大行动工程建设为契机,继续推进造林绿化,合理布局林木种植,精细化建设防护林、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深入开展城乡绿化行动,鼓励全民义务植树,推动身边增绿。研究建立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新机制,完善森林抚育补贴制度,推进低产林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进一步减少毁林、改进采伐作业措施、提高木材利用效率,采取更为有效的森林灾害(林火、病虫害)控制措施。培育新兴林业产业,以耐用木质林产品替代能源密集型材料,推进林业剩余物能源化利用。

  四、强化技术支撑和市场化机制

  (十五)加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省技术市场网、建筑节能网和技术交易平台,加强节能低碳技术及新产品展示、交易及推广应用工作。以技术遴选、评定、发布目录和组织现场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电机及变压器系统节能、锅炉节能、空调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学校)节能及太阳能利用、蓄能型集中供冷、“三废”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节能技术,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十六)研究探索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探索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向国家申请将我省作为“十二五”节能量交易试点。

  (十七)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制定海南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并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针对海南电力缺口严重局面,科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合理分配错峰用电指标。继续完善电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合理科学用电,调节电力供需矛盾。大力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产业发展及应用,实现电力负荷削峰填谷。充分挖掘企业自备机组的发电潜力,统筹协调企业自备机组参与全省调峰供电。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

  (十八)加强价格政策。严格禁止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对照琼价价管〔2010〕363号和琼价价管〔2010〕380号文件,严格清理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动态管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工业企业、宾馆酒店等实施惩罚性电价。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蓄能型电价政策。到2014年底,全省所有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0.8元/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九)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省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要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力度,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针对我省节能专项资金(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从支持范围、门槛、方式、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促进光伏光热应用、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等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禁“推、拖、拒”行为,认真落实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十)大力推进绿色融资。针对我省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和节能环保项目业主存在的实力弱、规模小、融资困难问题,省内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要向节能环保产业倾斜,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研究无担保融资、“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性融资工具;鼓励节能环保企业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节能环保领域的并购重组;支持设立服务节能环保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加大节能环保领域投资。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预警调控和执法监察

  (二十一)强化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一致,加强数据分析,为预警调控提供支撑。加快推进全省能源信息管控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万家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二)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加强节能预警预测,从204年9月份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海南电网公司每月8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对上月(季度)全省经济增长、用电增长、能耗增长、单位GDP能耗等指标进行分析、测算,按照严控增量、压减存量,必要时对部分高耗能工业企业实施产能调控的原则,及时采取节能预警调控措施,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向全社会发布各市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对目标完成严重滞后的市县及时给予预警,跟踪督促整改。各市县、开发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严格执法监察。以日常执法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以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能评制度落实情况、淘汰落后机电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为重点,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地方配套法规,尽快出台《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完善地方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制订出台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商场超市、水产品加工等能耗限额标准。加快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十五)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农业、林业、土地利用变化、城市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构建省、市县、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强化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探索开展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试点。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降碳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市县节能监察能力建设。2015年底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要设立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海口、三亚要设立单独能源统计机构,其他市县要设置专职能源统计岗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能力,各市县要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或专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市县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减排管理能力。

  八、严格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2014-2015年各市县能耗增量控制目标附后)。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绩效和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县(开发区),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优树先和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县(开发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

  (二十八)落实重点地区责任。昌江、东方、儋州、洋浦、陵水等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抓紧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过硬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三亚、琼中、屯昌、万宁、琼海、乐东、定安等没有达到节能目标进度的市县,要对照“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倒排时间,制定详细实施方案,2014年年底确保赶上目标进度,2015年年底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澄迈、五指山、临高、白沙、保亭、文昌等市县,要在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争取多做贡献;能源消费总量最大的海口市,要在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专项行动,出台多项措施,力争多完成节能任务。

  (二十九)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工作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履行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预警预测,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三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深入挖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潜力,确保全省45家万家企业到2015年累计实现节能量70万吨标准煤,超额完成“十二五”37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目标任务。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适当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收回相关的优惠政策,列入错峰让电名单,并由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约谈,督促整改。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确保能效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力争多完成目标任务,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在充分利用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科技活动月等活动集中宣传的基础上,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日常宣传,使节能减排意识深入人心,调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鼓励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低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公布相关情况。

  附件:1.2014-2015年各市县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略)

  2.2014-2015年重点完成减排项目(略)

  3.2014年度各市县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减排项目(略)

  4.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