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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1-05-10 17:05:53
  • 编辑:林芷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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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10〕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意识,确保冬季瓜菜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工作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省、市县农业、工商、商务、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冬季瓜菜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瓜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或者禁用农药在生产上使用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应急机制或者建立了但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对出现瓜菜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应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没有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瓜菜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和必要的项目资金安排不到位的;

    (五)应当配备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和农药监督执法机构、编制、队伍不落实的;

    (六)没有建设市县、乡镇、田头三级冬季瓜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或者建设了检测体系而没有发挥应有检验检测作用的;

    (七)农民教育和培训投入不足造成农民不科学使用农药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农药销售、使用不配合的;

    (二)发现违法使用农药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农民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指导力度不够的;

    (四)瓜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生产记录监督不到位的;

    (五)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开展统防统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七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农业(农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核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二)对收购的瓜菜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冬季瓜菜未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豇豆、苦瓜、四季豆、西瓜没有凭证出岛的;

    (四)对未经检测的瓜菜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或伪造检测合格报告单的;

    (五)不组织农民教育和培训,导致冬季瓜菜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药经营监督检查不力,导致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发生且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省外农药直接进入农药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消费者对瓜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四)对外省进入的瓜菜监管不力,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瓜菜在省内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工商、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农药残留检测点或者未履行检测义务,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因监管不力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瓜菜在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销售不及时调查处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违法使用农药加工、腌制瓜菜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追究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妨碍农业、工商部门在码头、机场、港口、长途车站、火车站等口岸设立农药、瓜菜质量检查(流动检查)站或对运输农药和瓜菜的工具进行执法检查的,追究交通部门,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侦办,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