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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QSF-2007-190010

琼府办〔2007〕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根据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不断增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民办高校数量不断增加,在校生规模急剧扩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要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实现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经验不足,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办学定位不够准确;个别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民办高校因规模扩张过快,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些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指标年度报送和发布制度,督促民办高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减少其当年度招生计划,直至暂停其招生资格;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低下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各民办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机构,配齐教学管理人员,抓好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制定学校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要切实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造良好条件;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适应高职教育要求的 “双师型”教师队伍。各民办高校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同时,要为教师的进修学习、离岗培训、职称评定创造条件,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四)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切实落实,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要不断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国家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和社会的稳定。每年10月,各民办高校要将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名册报送省教育工委办公室备案。
  (五)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民办学校不得异地办学,不得超计划招生或不经批准招收低分学生,特别是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5年制学生时,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招收不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从2007年起,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暂停其招生资格。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七)各民办高校必须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2007年年底前,各民办高校必须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7年12月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的民办高校,将责成其举办者限期整改,否则停止其招生资格,情况严重的,建议其变更办学主体。
  (八)各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建立民办高校收费公示制度。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校在科研项目申报、教学成果申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建设、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权利。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同等权利。
  (五)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民办教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今年秋季开学前向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要重点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检查,同时,每年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之路。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每年年底,各民办高校必须将年度财务报表如实报送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各民办高校年度财务状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民办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的民办高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省教育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予以坚决取缔,以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办学环境。
  (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四月三日


责任编辑:杨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