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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发〔2005〕 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能源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家能源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重大政策,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温家宝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黄菊国务院副总理 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马凯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肇星外交部部长 徐冠华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国防科工委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部长 孙文盛国土资源部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薄熙来商务部部长 李荣融国资委主任 解振华环保总局局长 李毅中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葛振峰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马凯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富才(副部长级)、徐锭明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能源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专家组不作为实体机构。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 〔2005〕 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4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676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张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