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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注意事项

一、受理事项范围:
您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监督、投诉、咨询、曝光、建议、感谢等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不予受理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准予行政许可等的申诉(请求),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二)涉及经济合同、经济财产权益纠纷,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纠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有关民事纠纷、行政申诉、控告和请求,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三、其他说明
(一)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请您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
(二)如果您反映的问题涉及各市县政府职能或是卫生管理、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管理,可以通过“网上信访”页面下方的“市长信箱”或“部门领导信箱”,直接向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反映,以减少流转环节。
(三)如果您是对省级政府部门办事过程中就有关法规、政策、程序等作咨询,请直接向本网站的 “在线咨询”栏目相应的部门链接提交问题,以减少流转环节。
(四)如果您是向省级政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投诉,请直接向本网站的 “投诉监督”栏目相应的部门链接提交监督投诉,以减少流转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