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
行政执法主体 |
公安厅 |
办公地址 |
各边防支队 |
具体办理地点 |
边防支队 |
办理人员 |
边防支队司令部参谋 |
办理对象 |
公众 |
联系电话(传真) |
0898-66195121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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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898-66195161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时限 |
经审查相应手续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签发该证。 |
办理条件 |
①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该证。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或者合作生产经营,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到船籍港公安边防部门申领该证。 |
办理材料 |
①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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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领人直接向当地边防派出所或其社区警务室,领取、如实填写《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登记表》,同时出具上述手续材料,上交边防派出所报市县边防支队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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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公安部《关于取消收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的通知》(公传发[2004]4066号),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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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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