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54526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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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 文 号:琼府办函〔2021〕42号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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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
撤销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1〕42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撤销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定府〔2020〕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地已废弃和停用,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用石龙水厂的自来水,同意撤销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你县要继续加强南丽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三、你县要加强石龙水厂及石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加快推进石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加大水质保护力度,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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