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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0379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8-27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19〕21号发布日期: 2019-08-30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力度,减轻市县基金支付压力,结合省级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
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确保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调剂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上解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二)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包含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和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两部分。

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按本市县(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0%提取。

对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的市县(单位),按本市县(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其中:

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15%(含15%)的市县(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1%;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5%(不含15%)-20%(含20%)的市县(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3%;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20%以上的市县(单位),其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的提取比例为6%。

当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累计结余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时,全省各市县(单位)暂停上解调剂金。

第五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存入省本级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的提取,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县(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中的征缴收入总额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情况,核定出各市县(单位)当年应提取的调剂金金额,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提请省财政部门下达各市县(单位)年度应提取上解的调剂金指标。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调剂金补贴申请报送至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上解和下达通过“下级上解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四个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省级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省级调剂金-×××”明细科目,反映医疗保险调剂金结余情况。

第七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补贴。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

(一)完成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95%(含95%)以上的;

(二)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医疗保险调剂金的;

(四)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的。

第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出现基金缺口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市县(单位)进行调剂。

第十条 对已100%完成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的市县(单位),其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具体办法是:

(一)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低于或等于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调剂金全额补贴。

(二)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超过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但低于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300%的部分,根据各市县(单位)抚养比值(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下同),即抚养比≤1、1<抚养比≤1.5、1.5<抚养比≤2、2<抚养比≤2.5、抚养比>2.5,由省级调剂金和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分别按9∶1、8∶2、7∶3、6∶4、5∶5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缺口超过其上年度基础调剂金上解额300%的部分,根据各市县(单位)抚养比,即抚养比≤1、1<抚养比≤1.5、1.5<抚养比≤2、2<抚养比≤2.5、抚养比>2.5,由省级调剂金和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分别按8∶2、7∶3、6∶4、5∶5、4∶6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十一条 未能100%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但达到95%(含95%)以上的市县(单位),省级调剂金补助较100%完成预算的相应降低10%。

第十二条 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十三条 对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的,省医疗保障局可暂缓拨付调剂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因不具备有关条件而无法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贴的,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调剂金调整机制,省政府授权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根据医疗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调剂金上缴、下拨等规定,并由两家单位联合发文实施。必要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整缴费费率,避免医疗保险调剂金入不敷出。

第十六条 2018年以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拨付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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