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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0-10-10 11:26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以立法推动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李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以来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1998年出台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9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新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省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围绕着《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围绕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条例》做了哪些修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答:目前我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已经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条例》增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

二是加强社区防控工作。要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三是公共场所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落实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个人应当采取科学佩戴口罩、减少聚集性活动等措施,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四是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应当加强防控,重点人群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公园、旅游景区、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作为重点场所加强防控。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机构,作为重点机构加强防控。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员,作为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记者:《条例》修订后,在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体系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有效防止有关病媒生物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体系,《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媒介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估结果报当地爱卫会。

二是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为防止疫情从境外输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境外疫病疫情风险早期预警,严防重大疫病跨境传播。

三是确定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下水道系统、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是增加虫媒防治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记者:《条例》修订后,增加了哪些内容,以明确村(居)委会和媒体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

答:村(居)委会是直接面向城乡社区居民,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组织,为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

为了利用好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提高居民卫生健康意识,《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予以公开曝光。

记者: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控烟措施,特别是将电子烟也纳入控烟范围,请您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答: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控烟措施,规定了以下控烟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根据大型活动需要,政府可以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

二是设置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

三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条例》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条例》修订后,加强了对城市公共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管理,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答:厕所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厕所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状况,《条例》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生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是强调公厕免费向公众开放,创新厕所管理方式和新技术应用。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等社会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故停用。各级政府应当创新厕所管理方式,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和接受公众投诉等服务。

三是加强农村卫生户厕治理。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应当清洁、无蝇蛆、无臭,粪池不渗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粪液、粪渣等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推广粪肥资源化利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记者:《条例》就饲养动物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条例》主要对饲养动物疫病检疫免疫、犬只禁养禁入、外出防护等内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增加饲养动物检疫免疫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饲养未依法免疫动物的,由饲养地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是增加犬只禁养禁入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犬只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

三是增加饲养动物外出防护的规定。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是建立养犬登记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记者:《条例》在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创建,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已从原来的“卫生”领域向“健康”领域拓展和升级,《条例》增加了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创建的相关规定,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实施健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健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村镇等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健康水平。

三是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城市、村镇以及社区、单位、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开展相关评估。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健康创建标准的城市、村镇等予以表彰、奖励。

五是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本报海口10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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